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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发布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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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是关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和合伙人条件的规定,依法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者不能作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