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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

发布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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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本实施办法规定)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全体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五、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同时提交的文件: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字号查询证明;2、变更合伙人的,需提交:①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向合伙人之外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②新合伙协议书;③新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计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计生证注 复印件(核对原件); 3、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相关批文或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