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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国际商标注册种类

国际商标注册种类

发布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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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标注册种类: 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 马德里协定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 马德里议定书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1、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提交以下书件:    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②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③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④指定保护的缔约方国家名单。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点: 手续简便    截止20086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3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申请人只需通过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就可以指定所有这些国家,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每个国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请书)、申请书式的填写简单、方便。 费用较低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费用支付方面,申请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对于逐一国家指定时需向不同国。 方便管理    每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可以只有一个注册证,由于国际局对于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包括驳回、变更、转让、续展等在内的情况都详细登记,所以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注册号在相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查询商标的所有情况。而逐一国家注册申请,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注册证,申请人每个国家注册的情况也需要分别查询,相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显然要麻烦得多。 节省时间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商标国际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    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限非常长的国家,此种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时间。 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缺点:     截止到目前,马德里联盟共有83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83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 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国内)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申请商标如在指定国遭遇驳回,大部份国家会要求申请人通过当地代理组织或律师向其官方提交复审,从而增加申请人注册成本。 商标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