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经城创业投资管理!

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月:中小企业优惠产品服务清单

外企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中有关知识

外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发布日期:2013-09-04
返回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市商务委受理: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按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二、申办条件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