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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

发布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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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市商务委受理: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和变更事项。2、浦东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张江高科技园区审批机关负责其区域内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其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研发中心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二、申办条件1、外资研发中心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2、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可从事以下经营项目:(1)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2)本机构研发成果的技术转让;(3)与本机构研发成果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4)与企业相关的项目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5)与企业相关的研发项目中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