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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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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办理机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单位需申请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在经营场所(包括店面和备货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并直接发货的属零售;经营场所没有实物,在专用仓库(包括租赁和自有)发货的属批发。 2.申办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