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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

发布日期: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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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和变更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二、申办条件1、投资方资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一次性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可就增资部分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增资后,原则上应在批准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确认书,执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建设期;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只可就鼓励类申请确认书;6、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额)- 基建投资额